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迎来最新政策。10月27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的基础设施REITs临时报告指引明确,临时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披露事项之日起2日内披露相关事项;对不同基础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口径统一的关键运营指标;规定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触发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的情形标准。
明确各方义务及特殊披露要求
(相关资料图)
基础设施REITs参与主体众多,随着市场稳步发展,各方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统一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自律规则层面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此背景下,临时报告指引在完善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各方义务及特殊披露要求,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
首先,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配合制度,分别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其次,细化履行信息披露配合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了运营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项目公司、专业机构等各方在信息披露中的配合责任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配合责任,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保障。
另外,明确自愿披露、豁免披露要求,增加自愿披露内容,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并允许在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永久性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指引明确,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披露事项之日起2日内披露相关事项。如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一个季度没有实质性进展,要求基金管理人按季度持续披露已采取的措施、重大事项无实质进展的原因、下一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方案等,通过信息披露督促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提升经营业绩。
细化基础设施项目披露要求
项目公司是REITs底层资产的直接持有方,其运营情况对REITs可供分配金额和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有重大影响。临时报告指引充分考虑基础设施REITs收益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通过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披露要求,加强穿透式监管。
其一,多维度规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信息披露事项,重点关注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及其来源的稳定性、项目公司主体资格变动和运营管理机构稳定性四方面表现。
其二,强化运营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落实,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关注项目资产的运营情况,对披露事项进行确认,对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存在异议时,应当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异议内容及其理由。
其三,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对关键运营指标设置统一披露口径,提升基础资产经营情况的可比性。
规范基金层面披露事项
临时报告指引针对基金层面信息披露事项,还从基金交易、财务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敦促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产品管理职责。
一方面,细化特定基金运作事项披露要求,包括基金发生交易、购入或者出售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新增对外借款、财务杠杆超过规定比例、发生损失、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等财务事项,以及重大诉讼仲裁、舆情澄清、变更业务参与人、重要人员变更或者无法履职等治理事项。
另一方面,结合试点实践经验,规定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触发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的情形标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二级市场平稳交易。例如,基础设施基金最近2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涨跌幅超过20%或者当日涨跌幅超过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交易情况提示公告,但上市首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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